“養廉銀”未必能養廉
時間:2013-08-14 | 瀏覽: | 來源:
在中國封建社會里,官吏貪污受賄、敲詐勒索是很普遍的社會現象。歷史上開明的君主和有遠見的重臣,從維護本階級的根本利益出發,也探索制止官吏腐敗的辦法,像諸葛亮提出的“教令為先,誅罰為后”,李世民的“以法理天下,尤重憲官”,朱元璋要官員“約己而愛人”,雍正皇帝實行的“養廉銀”制度……這些主張和辦法,對抑制貪官的惡行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所謂養廉銀,就是指于正俸之外按品級給官員們(主要是地方官員)一定數量的工作、生活補貼銀兩,以使他們具有合乎自己身份的經濟力量,從而保持廉潔奉公,杜絕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現象的產生。
早在1000多年前的唐宋時代,就出現過給官員養廉銀的做法,只是因為時斷時續而沒有固定化、制度化。滿清入關后基本上繼承了明朝的制度,官吏的俸祿也定得很低。尤其在“三藩之亂”期間,為籌措軍餉,不斷要求官員們“捐俸”、“減俸”以滿足軍事行動帶來的國家開支,使得官員的正常收入與生活益顯窘迫。康熙八年(1669年)監察御史趙禧曾上書懇請“增加官員俸祿用以養廉”。在當時財政依然困難的情勢下,加俸當然不可能實現。官員們為了維持其正常生活或者揮霍性消費,以及送往迎來,打點上司,在低薪制之下,除了貪污受賄外,所采取的半合法彌補措施就是征收耗羨以入己。由于無節制地在正稅之外增加火耗征收遭到老百姓的痛恨和反對,危及清王朝社稷的長治久安,從康熙后期起,就有不少大臣上書建議火耗歸公,同時實行養廉銀制度。雍正帝即位后,下決心整飭吏治,實行收支兩條線。雍正帝規定:火耗附加率不超過正稅的20%(一般為10%-15%),將附加并入正稅,作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給各級官員發放養廉銀。由于雍正年間的養廉銀制度尚屬創行階段,各地官員的養廉銀額亦參差不齊、多有變化。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又對各省的養廉銀額進行了調整,從而使各省布政使的養廉銀額基本劃一。
清朝養廉銀制度大體上有如下特點:一、養廉銀雖是正俸的補充,但其數額要遠大于正俸。二、發放標準視職官地位輕重和事務繁簡而定。三、發放對象重點是地方官員。該制度的推行對于吏治的穩定以及當時社會的發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隨著這一制度的深入推進,官員們逐漸將養廉銀作為自己的正常收入,而忽略了該項收入設立的意義。乾隆后期因物價大幅上升,養廉銀額卻與正俸一樣,幾乎沒有增加,因此養廉銀逐漸無法發揮它的作用。到了清朝末年,內外交困,國運衰微,各級官吏的養廉銀不時被克扣甚至停支,實際上已經流于形式、名存實亡,最終隨著清政府的垮臺而退出歷史舞臺。
厚薪真的能“養廉”嗎?雍正皇帝是篤信“厚薪養廉”論的。他登上皇帝寶座后“養廉銀”數量之大,著實驚人。例如山西省的縣官,每年的“養廉銀”高達近千兩白銀,相當于薪俸的十幾倍。這種制度,實際上是承認各級官員對百姓的超量盤剝,使貪污的丑行合法化。按說有如此豐厚的“養廉銀”,官員應該自覺廉潔了吧,但實際上貪污受賄的丑行仍在繼續發展。山東有些地方的州、縣官見上司,要交“門包”白銀16兩。至于后來出現的大貪污犯和珅更是大家熟知的。此人在二十年內,貪污受賄,強占國家、別人財產,折合八萬萬兩白銀,相當于當時清廷十年的稅收?!昂裥金B廉”論早為歷史事實所粉碎??墒窃诋斀?,仍有人主張這種做法。一個偶然的機會,同一位擔任縣級領導職務的青年干部交談。當說到個別干部“吃、拿、貪、占”的不廉現象時,他就認為,要使干部廉潔,必須大幅度提高待遇。這種觀點,實際上等于對“貪占合理論”的默認,是十分危險的。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干部的待遇不應該、也不允許脫離人民,而應該同群眾同甘共苦,這是由我們黨的宗旨決定的。實際上,當前干部收入的總體水平還是略高于勞動群眾的,我們應該知足。
是的,在大步前行的中國,的確也暴露了不少問題。比如,我們的黨雖下大力懲治腐敗,但腐敗并未能根除。建立完善的制度是一種辦法,從信仰、道德和精神文化方面入手更是一種治本的辦法。比如,因中國文化有很濃重的“家文化”色彩,所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父母一定要給子孫留錢,這和西方文化截然不同。父母薪水再高,都覺得留給孩子的太少,因此有些人選擇了貪腐。這也是貪污受賄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靠厚薪養廉來防治貪污受賄顯然只會揚湯止沸。
歸根結底,“廉”是一種精神狀態,是一種人品修養,是一種思想境界,它不是靠什么外在的東西“養”出來的。元代大學者許衡一日外出,因為天氣炎熱,十分口渴。正好路邊有一棵梨樹,行人紛紛去摘梨,獨許衡不去,人問:“何不摘梨以解渴?”許衡說:“不是自己的梨,豈能亂摘?”人們笑許衡迂腐:“這樣的亂世,管他是誰的梨?”許衡正色:“梨雖無主,我心有主。”
“我心有主”就是要求我們的領導干部要有自己恪守的情操,不為他人所干擾,不為外物所誘惑,不以追逐功名利祿為目的,自覺遵守廉政準則,自覺履行工作職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現在有些領導干部之所以被查處,就是缺失這種“我心有主”的情操、修養和境界,不能很好地構筑道德底線,缺乏防腐意識。當他看到暴發戶、大亨揮金如土、紙醉金迷時,就覺得自己雖操勞辛苦,卻不比他人過得瀟灑自在,心理失去平衡,繼而想盡辦法貪污受賄,追求奢華生活,最后落得身陷囹圄,悔恨終生。
歷史和現實的鐵律再次告誡我們,“高薪”只是手段,卻不是“廉潔”的必然條件。厚薪止不了貪欲,養廉銀養不了廉潔。領導干部做到清廉、清正,必須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忘我的敬業精神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必須依靠社會的有效監督、法律的嚴厲制裁等手段。